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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?

小编先来跟大家讲讲什么是视同销售吧。增值税概念里的视同销售是指增值税“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”的链条终止,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,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,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。虽然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,但是需要按照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。

那么,老板无偿将自有房产提供给公司当办公室用,是不是要视同销售呢?

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试点通知中有针对视同销售的约定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:

(一)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(二)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
(三)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所以,个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,属于上述办法中的第一条,需要视同销售,以类似业务价格为核算依据,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哦~

相信不少网友看到这里内心都是拒绝的,什么?个人无偿提供房产给公司使用还要缴纳增值税?!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吧。。。但是,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,有一种办法可以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,那就是将房产租赁给公司,约定一定时期的免租期,那么这个“免租期”内是不用视同销售的~过了免租期就另说咯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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